YIWU TAIWANESE ENTREPRENEUR ASSOCIATION
义乌市台商协会成立于1998年9月18日,并于2006年7月18日更名为义乌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是由在义乌投资、办厂的台商以自愿为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经义乌市民政局审核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民间社团。协会成立的宗旨,联络在义乌投资办厂、经商的台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吸收更多台胞、台商来义乌旅游、采购、投资,交流两岸经济信息,举办各项有益经济及社会的活动,提供会员急难救助和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组织领导机构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机构为监事会。会长对外代表协会,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协会常务理监事会及各功能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解决会期内会员所遇到的重大问题。
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令,遵循“团结、交流、服务、发展”的宗旨,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交流活动和回馈社会的公益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与合作;沟通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促进企业的发展和义乌市的经济繁荣。也可以说台协是政府与台商间沟通的一个窗口,是台商与政府之间的一座桥梁。通过这个窗口,台商能及时反映企业的意见、建议和合法要求,政府能有效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这座桥梁,台资企业间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有了更广泛的交流。
随着新会员的不断加入,义乌市台协也将不断地壮大。与此同时,会员对台协的要求也在不断地增长中。因此,义乌市台协将在今后的时间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切实加强为台商、为政府服务的功能。我们坚信,只要共同努力,齐心协力,我们一定会把台协建设成为台湾同胞信赖的“台商之家”。
义乌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义乌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译名为:YIWU TAIWANESE ENTERPRENEUR ASSOCIATION,缩写:Y.T.E.A.。
第二条 本会受义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及义乌市社团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会宗旨:联络在义乌投资办厂、经商的台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吸收更多台胞、台商来义乌旅游、采购、投资,交流两岸经济信息,举办各项有益经济及社会的活动,提供会员急难救助和其它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四条 本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准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并受其保护。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是政府与会员相互联络的桥梁,是在义乌台资企业和台商之家,其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的合法经营活动。
(2)协助会员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反映台商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配合政府部门协助解决会员在生产、经营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举办各种研讨会、讲座,邀请政府部门和专家为会员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
(4)协助政府招商引资,联络台商来义乌投资办厂与其它商贸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5)加强与会员的联络,开展各项联谊活动,为会员急难相助、喜庆祝贺、奉献爱心,进而引导会员敬业守法,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6)编辑刊物,传达法律、法规和政策,沟通信息,推动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
(7)办理政府部门和会员企业所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企业会员为主体。
(1)企业会员应是在义乌地区投资设厂及登记办事处的台资企业,凡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会员,企业会员须提供二名代表。
(2)个人会员应是义乌地区投资设厂、设办事处的台商企业股东及所聘用的台胞、常驻义乌的台商,凡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与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退会需提前一个月向常务理事会提交书面声明。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损毁本会名誉和利益、拒不履行会员义务者,常务理事会得依情节可予以劝告、劝退或取消会员资格。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2)向本会反映企业或个人的意见或建议,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并提供协助。
(3)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个人会员仅限会员本人享受各项服务。
(4)对本会的工作提供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
(2)按时缴纳会费,如逾期三个月未缴纳会费,视同自动退会。
(3)承担本会所分配的任务,提供本会所需的资料。
(4)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依法经营。
(5)遵守公德,维护本会和企业形象。
第十条 对于积极维护本会声誉,促进两岸友好往来、经济合作有显著成绩,及热心公益贡献较大的会员,得由本会建议政府给予表扬。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时间由理事会决定,并在一个月前通知会员。会员大会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之出席。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但需经理事会讨论决议,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1)通过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监事。
(3)确认理、监事会工作报告。
(4)确认经费预、决算。
(5)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工作计划。
(6)决议重大事项、变更和终止案。
第十三条 本会以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相结合的办法,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33人,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从理事中协商推举15人为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协商推选本会会长1人。由会长从常务理事中提名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后聘任。基于对本会工作的协助,聘请义乌市台湾事务办公室选派1人担任副会长。
第十四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会务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推展会务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职务。
第十五条 理事会为会务的领导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开展会务工作,理事会四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其职权:
(1)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2)贯彻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3)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4)审定本会经费预、决算。
(5)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做工作报告。
(6)在会员大会休会期间,决定增、免理事,并提请会员大会追认。
(7)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8)讨论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为会务的执行机构,主持日常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1)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及行使秘书长的任免同意权。
(2)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3)管理本会财务,制定经费预、决算方案。
(4)讨论会员提供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批评,并提出处理办法。
(5)审查批准、同意或解决会员资格。
(6)根据秘书长提名,讨论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7)根据本会工作的需要,决定设定若干工作职能部门,并决定其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聘任。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统筹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并推选副秘书长及工作人员。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由会长聘用。秘书处按月向理事会、监事会提出会务报告。
第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察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大会协商与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7人。由监事中协商推举1人为常务监事,1人为监事长,监事长、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监事会的职权:
(1)对会务错误决策具有纠举权。
(2)监督并审核财务收支情况。
(3)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工作职能部门的执行工作,提供改善意见。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常务监事、监事长任期两年,连选得连任。会长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企业会员每年2400元,个人会员每年1200元。
(2)理、监事的赞助 。
(3)企业、团体、个人赞助。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开支:
(1)本会业务活动开支。
(2)本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薪资和其它规定的待遇。
(3)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开支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应建立独立的财会制度,并受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大会的监督。财务长每月向会长、监事长,每四个月向理事会、监事会报告收支报表,每年向会员大会报告预、决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权属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行使选举、罢免、表决时,需有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决议。
第二十五条 如终止或解散协会,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授权理事会负责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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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