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须提供证明材料,具体提取范围规定如
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8年12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须提供证明材料,具体提取范围规定如下: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储存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⒈离休、退休的;
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⒋出国、出境定居的;
⒌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⒍非本市户籍的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再在本市就业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仍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⒈购买自住住房,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未超过三个月的;
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领取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文未超过二年的;
⒊大修理自住住房且修理费用占总房价25%以上,取得危房鉴定报告或大修证明未超过一年的;
⒋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⒌无私有房产而租用住房,其支付的房租已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25%(家庭人员计算包括本人、配偶及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且当年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
# 问题:在义乌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最后编辑时间:2010-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