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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投保交强险被罚10960元


河南省沈丘县的于某来到义乌交警大队处罚中心,交纳了10960元巨额罚金。他在为自己当初的侥幸付出沉重代价……
于某创下义乌单项罚金之最

  日前,河南省沈丘县的于某来到义乌交警大队处罚中心,交纳了10960元巨额罚金。他在为自己当初的侥幸付出沉重代价的同时,也创下了义乌交警部门处理的单项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之最。

  2006年12月9日9时许,正在义东路与环城南路执勤的民警张玉田,忽见一辆车牌很模糊的重型货车由北向南疾驰而来,便示意该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驾驶人于某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车辆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根据交通法的相关规定,交警依法作了罚款10960元的处理。

  原来,暂住在义乌城西街道的于某,今年购得该二手重型货车后,在明知该车的保险已在6月6日到期的情况下,为了节省一点钱,抱着侥幸心理,拖着一直未办理保险续保手续,也未报名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在此,交警部门有关人士提醒广大车主,应及时投保或续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介绍

  根据《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2006年7月1日起3个月内必须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10月1日起,对未按照《条例》规定投保交强险或者不能出示今年7月1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有关执法部门将根据《条例》给予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以依照规定应缴纳保险费的两倍罚款等处罚。

  同时,2006年7月1日以前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该商业三责险保单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而对于提前购买了2006年7月 1日以后起期的商业三责险保单的,首先不能替代交强险,必须在10月1日前重新投保交强险;其次,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各财产保险公司现行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启用经保监会批准的与交强险衔接的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因此,建议保户及时与原投保的保险公司联系办理变更手续。

  省保监局:交强险作为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它的实行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实施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和医疗救治,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纠纷,以及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 不投保交强险被罚10960元    {最后编辑时间:200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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