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自2008年8月1日起,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
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自2008年8月1日起,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应当按规定使用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公安机关不出具户籍证明。 多少不方便啊!哪里是便民!
# 义乌市公安局停止出具户籍证明 {最后编辑时间:2010-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