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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义政发〔2010〕107号),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引进人才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与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性质为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四条  受市建设主管部门委托,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法规宣传;组织开展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登记;计划安排;配租对象申请受理;资格审查;公示;报批;合同签订;入住安排;房屋入住前的检查和维修;配租资格复审;收取租金;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在职机关事业企业职工、临时聘用人员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
(二)已经按照有关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聘用)合同(属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用工证明),参加社会保障并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在城区和工作所在地镇区范围内无私有房屋且未租(住)公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如有因各种原因出售(赠与)、离异分割房产等行为的,已满5年。
(四)申请人本人和家庭成员均未参加房改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家庭成员以户口簿记载为准。在同本户口簿内的单位集体户籍的人员(无直系亲属关系)、已婚子女、离异带子女的或单身年满35周岁的可视为一户,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初审。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进行初审,在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由社区报送镇、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户籍所在地尚未建立社区的,可以直接向镇政府、街道申请。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相关材料等转送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进行受理。
(二)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受理后,将相关材料转送房产档案、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办对申请人及其家庭的拥有的住房、使用土地(包括农村宅基地)状况、参加房改、集资、成本价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
(三)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对经国土、住房办核查的申请人资料进行汇总、审查,通过审查的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义乌建设网上公示。
(四)媒体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建设局审批。
(五)审批后,由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发给《准租证》,进入配租环节。
(六)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
第八条  申请人向社区居委会或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家庭关系证明,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属公务员的,由所在单位出具用工证明);
(四)各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未租(住)公房的情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属企业的须提交营业执照;
(六)市社会保障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障、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七)本人与家庭成员因各种原因出售(赠与)房产已满5年的情况说明;
(八)离异的,需提交离异分割房产的证明材料;(司法文书、与婚姻登记机关留存的离婚协议一致的证明材料)
(九)引进人才的申请户,需提交由人事部门出具的《义乌市引进人才证明书》;
(十)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及工作所在地镇区(城区)无私房的具结保证;
(十一)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章 配租与管理
第九条  配租实行先工作所在地后家庭居住地就近的原则。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租证》配租轮候制度、两年年审制度、租赁物业完好保证金制度。
第十一条  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配租方案,用抽签或用摇号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选房顺序,摇号过程由公证处全程公证。申请人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交清租金、物业完好保证金、电卡预存金、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水、电、气、电视维护等费用由承租户向有关部门缴纳。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由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和入住户双方签订,签订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入住户的身份情况;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五)物业费、水电费、气、电视等费用的缴纳方式与责任;
(六)租赁期限及续租手续;
(七)房屋保养、维修责任;
(八)承租期内物业完好保证金缴纳的责任与额度;
(九)停止租赁的情形;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其他约定。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租金由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收取。承租户一年缴纳租金等费用一次,合同期内第二年度的租金提前两个月缴纳。
按照市场租金变动情况,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标准租金进行测算、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租金标准调整时,下一年度缴纳的租金标准按调整后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对单身申请人原则上配租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的一部分。
第十六条  租赁期限内,用人单位出现倒闭、破产、歇业及注销等情形,承租人应在10日内,将相应情况告知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并终止租赁合同。住房确有困难的,可提出延长租赁期限申请,经市建设局批准,最长可延长六个月。根据批准文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延长期限内符合申请条件的承租人提出申请,审查后变更租赁合同。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户入住前,由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房屋完好进行检查与维修,以能正常使用为标准移交给承租人入住。承租户不得对住房二次装修,改变房内原有使用功能和结构。承租期内的设施损坏与维修由承租户负责,费用自理。
承租人承租期满退租时,应将完好的住房交还给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如有承租人基于对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属物,应与房屋一起移交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不予补偿。
承租人将租住房交还给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时,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住房完好的检查,发现住房有损坏,告之当事人进行维修。如当事人不进行维修可由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维修,产生费用在物业完好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缴纳。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用部位、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负责,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也可委托专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届满前两个月内,承租人须将入住人员的就业、房产等情况报送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要求重新审核。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依照《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可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采用虚报瞒报户籍、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三)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有转租或私下转给他人居住情形的;
(五)连续三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等费用的;
(六)未经批准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且不听劝阻的;
(七)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政策法规规定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
(八)其他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 《义乌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最后编辑时间:20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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