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义乌 - eyiwu

义乌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2007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为依据,以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从严管理原则,加强社区工作者的选配与管理,积极推进社区工作者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服务作风优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高社区工作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居务和社会服务等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的职责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基本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认真执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办理本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和推动社区居民进行自治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主动与各类服务对象建立专业服务关系,制定服务计划和服务协议,根据服务计划,运用专业方法和技术协助服务对象解决问题。

(四)组织、协调社区单位开展区域性的共建活动,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开展便民利民的服务活动,共同营造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和谐社区。

(五)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相关的社会治安、公共卫生、劳动保障、就业服务、帮扶救助、社区文化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的配备

第五条 每个社区按常住人口每400户和暂住人口每2000人各1名的要求配好社区工作者,每个社区不少于5名,最多不超过15名。其中,社区两委班子成员职数一般为57名。

第六条 社区党委(党总支)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委员23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12名驻社区共建单位负责人兼任委员。社区居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23名。两委班子成员中原则上要有1名女性成员和135周岁以下的年轻成员。两委班子成员提倡交叉任职。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热爱社区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

(三)具有本市户口,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男性在57周岁以下,女性在52周岁以下。

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特别优秀的,经街道党工委研究,报市委组织部、民政局审批后,年龄、文化可适当放宽,并可延长聘用期。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派和招聘两种方式,按规定程序进行择优录用。

社区党组织书记原则上由街道选派的行政、事业干部担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可以在街道下派的行政、事业干部中或社区居民中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成员,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须经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对于选举产生但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两委成员,不再签订聘用合同,不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招聘社区工作者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社区新建、规模调整、人员变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增配社区工作者时,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向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局、市民政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各街道不得再组织招聘。

第九条 公开招聘社区工作者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社区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民政部、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由全体居民或户代表选举产生,也可由居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的聘用

第十一条 社区工作者实行聘用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录用,实行三年一聘。由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聘用期限;

(三)岗位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五)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街道办事处应终止或解除与社区工作者的聘用合同:

(一)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社区工作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社区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七)被停止履行职务或被依法罢免的;

(八)受聘方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

(九)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

(十)其他需要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事项。

第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所在街道办事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

(二)社区工作者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工作者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的待遇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任职和受聘期间实行统一的工资、奖金待遇。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构成,基本工资900元;岗位补贴分三个档次,社区党委(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400元,其他班子成员300元,一般社区工作者200元。奖金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社区工作者的工作实绩和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年终一次性发放。聘用期间,社区工作者的年总收入应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人员编制在街道的社区工作者,其工资关系保留在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任职或受聘期间,按照《义乌市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义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实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对愿意长期在社区工作的社区工作者,3年期满后续签合同的,从第4年起由街道办事处统一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个人负担部分除外)、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经费,主要由市财政负担。社区工作者离职或解聘的,于次月起停止享受以上各项待遇。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实现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社区工作者享有教育、培训的权利。教育、培训要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各类培训。

(一)社区工作者应当参加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及更新知识的培训。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凡年龄在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的社区工作者,都要参加学历教育。积极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推动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

(二)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培训,社区书记、主任由市统一培训,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社区工作者由街道负责,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三)建立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档案,加强教育培训情况的检查,并把社区工作者参加培训情况作为年终考核、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社区工作者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考评体系。实行考核评议制度,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考评,根据年度考评结果,对社区工作者实施奖惩。年度考评内容为政治素质、宗旨意识、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工作实绩等五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一条 评选义乌市十佳社区工作者,每三年评选一次,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录用的社区工作者的劳动人事档案由所在街道管理,也可以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实施代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应转移所在社区。

第二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照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的要求,面向社会统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具体按照《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06〕159号)、《义乌市对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管理考核实施办法》(义组〔2006〕33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街道社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各单位各部门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88日起施行。


# 义乌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