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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07年12月03日  来源:市政府
  2007年12月03日  来源:市政府

各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决定适当调整我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企业中20061231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浙劳险〔1993〕185号、浙政〔1997〕15号、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

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分普调和特调两部分。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普遍调整基本养老金,实行“双挂钩”办法。具体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7元的标准调整。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调整。

第二部分,退休(退职)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1.6元。

(二)适当提高部分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

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再增发基本养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教授级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其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50元。

2.2005年底前男性年满70周岁、女性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5元。

3.在2006年度内,年满80周岁(192611日至12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1元;男性年满70周岁(193611日至1231日出生)、女性年满65周岁(194111日至1231日出生)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5元。

4.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427.50元(我市2006年底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50%)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发2元,增发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得超过427.50元。

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和这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427.50元的退休(退职)人员,同时符合上述第2项或第3项增发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重复享受。

三、有关人员的待遇处理

(一)按照浙劳社老[2006]164号文件规定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可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参照退休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标准增发养老金。

(二)对这次调整前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427.50元的退休(退职)人员,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按倾斜部分第4项规定标准调整到位,在此基础上,再按本通知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对2006年底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按本通知办法增加伤残津贴。如增加金额低于我市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这次我市企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四)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市这次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办[2004]3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

(五)退休的原工商业业者(含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我市这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按照浙劳社老[2002]150号文件规定,予以补足(不含退职人员)。

(六)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企业的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军转干部以及2006123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人员,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

四、资金开支渠道

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工伤职工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费用,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从200771日起执行。


#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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