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11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根据浙政发〔2006〕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浙劳社劳〔2006〕142号《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一)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二)实施“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下同)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1.对城镇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就业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合同苊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由本人负担。鼓励灵活就业,提高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从事镇、街道及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灵活就业(如来料加工、家政服务等),年月均收入达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200元/年的标准给予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保补贴。
具体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06〕82)文件执行。
2.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对其个人应缴部分给予60%的补助。具体按《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义乌市残疾人经济扶助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义政发〔2006〕56号)文件执行。
(三)、重视农民工的养老参保工作,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调整和统一非公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非公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我市上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不低于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不得高于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二)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
1.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帐户.
2.社保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
3.参保人员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
(三)做实个人账户及管理
1.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分类管理,即:以2006年1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我市实际,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5%,今后逐步提高。
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开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表,下同)执行。
2.“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即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3.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4.上述公式上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5.2005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6.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浙政〔1997〕15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5年。
7.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11年1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
8.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以前从与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积满5年以上、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继续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
劳动模范一次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
9.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
(五)进一步明确相关养老保险政策
1.中断缴费人员,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补缴。
补缴1998年12月底前(义政〔1999〕63号文下发前)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费率按24%确定。其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时缴费基数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补缴1999年1月以后(义政〔1999〕63号文下发后)的养老保险费的,补缴的缴费基数统一按补缴时上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费率按补缴时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确定。其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时缴费基数与补缴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原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因各种原因离职的,其离职后到重新参保之间的年份不予办理补缴手续。
2.参保人员转入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出地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以来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工资指数等信息同时转入。转出地未按规定提供转出地实际缴费基数或缴费工资指数的,其未提供缴费基数年限的缴费工资按0.6替代。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双低”参保人员、前补、后延人员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3.“新人”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中人”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不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期退休年龄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社保机构核准,允许向后顺延缴费时间。延缴期间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费后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外省农民工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
4.按“前八延五”政策参保人员,其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期间,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1计算。被征地农村居民一次性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一次性缴费期间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1计算。1998年企业改制时一次性缴费至退休年龄的,其一次性缴费期间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缴费时的缴费基数与199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
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社保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
6.建立退休(职)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不低于我市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凡企业退休(职)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三种情况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最低养老金待遇:
(1)中断缴费的人员;
(2)退职人员;
(3)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
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连续缴费且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发给丧葬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巩固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
(一)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完善各项策措施,健全长效机制。
(二)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
(三)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社保经办机构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四)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定期审验,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
(五)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
(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
(七)建立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机制。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视财力在预算及超收中安排社保资金专项。财政将破产(终止)企业财产、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出让收益及其现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增值部分和国有、集体股份的转让收入的10%和每年土地出让收入的5%划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积极发展企业年金
(一)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
(三)、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
(四)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五、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一)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
(二)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
(三)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
(四)抓好社保机构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六、其他
(一)全市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市统计局核定,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
(二)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旋。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8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
|
#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