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2月13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以及国土资源部、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用地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1.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市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通过节地挖潜、腾笼换鸟以及市场化配置方式,优化土地供应,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进一步向节约集约式转变,有效保护耕地,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强化规划的科学引导。加快推进市域一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等修编和实施工作,切实提高规划执行的刚性,充分发挥规划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引导和统筹作用。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在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审批以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前期方案审查阶段,将是否节约集约用地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
3.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我市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认真制订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重大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项目,对国家限制和禁止类产业项目,对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一律不予供地。
4.提升产业层次。调整优化结构,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的高附加值工业项目。大力发展新型总部经济,进一步壮大会展、物流、信息、金融、旅游、中介等现代服务业。
二、大力推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5.提高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认真制订并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具体办法。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一般不得低于每亩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的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工业建设项目建筑密度控制在35~40%,单层大跨度厂房建筑密度控制在45%以内,容积率控制在1.6~2.4,工业厂房及辅助用房层数一般不低于3层、不高于8层。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辅助设施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其它不得超过10%,禁止用其建造宾馆、招待所、酒店、商场等商业性设施。
6.鼓励企业用足用好原有工业用地。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层次。鼓励企业推行“零增地”技改,支持、引导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利用现有厂房、现有土地优化结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企业在现有用地内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再调整出让金。
7.合理配置工业新增建设用地。对申请增资扩建或异地新建的企业,要对其原有建设用地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指标进行审核,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限制其新增建设用地。鼓励和引导企业在扩建和新建时交回或整合原有建设用地,对于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市政府在工业用地招标评分时给予一定的加分。进一步推广多层、小高层标准厂房建设,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标准厂房项目建设,为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特别是成长型企业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努力促进公益性经营性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8.提高公共设施用地标准。进一步完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公共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经核准报废或确实需要迁建、异地扩建的,要收回原有用地,同时严格按国家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严格压缩附属管理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要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道路交通项目也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和取弃土用地标准等措施,节约用地。
9.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
10.提高经营性用地开发强度。鼓励和引导建设项目向空中和地下要空间,规划部门在拟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指标时,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有条件的区域地下空间利用一般不少于2层;新建住宅项目套型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
四、积极推动农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11.进一步落实新村建设用地标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拆旧建新,严控新村建设用地规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
12.多形式开展新村建设。引导和鼓励建设农民公寓,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安置的可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并适当提高占地面积置换建筑面积的比例。充分利用农村存量土地开展村庄改造,村民建造住宅,要在规划的指导下优先使用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13.鼓励村级组织节约用地。积极实施义政发〔2006〕55号文件规定,村级组织在新村建设中节省的建设用地,若规划许可,经村民会议通过,依法报批后,可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所得优先用于补助该村基础设施建设。
五、深入引导农业节约集约用地
14.认真开展农村土地开发和耕地垦造。加大农村宅基地、异地搬迁村庄和工矿废弃土地等的整理、复垦力度,重视农用地改良,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和耕地垦造任务,提高耕地质量,有效增加耕地和建设用地资源。
15.提高农业用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加大财政补助力度,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提高耕地复种指数。大力实施以创新农业经营主体为重点的农业企业化行动,加快推进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组织化进程,不断提高农用地产出率。
六、强化用地批后监管,维护良好用地秩序
16.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土地使用者应按批准或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收回土地使用权。
17.强化工业项目复核验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投资总额到位、项目建筑工程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安装完毕,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允许限期整改。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18.强化闲置土地处理。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或者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以及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必须责成土地使用者缴纳相当于土地出让金总额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对愈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重新出让;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19.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引导和鼓励将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开发成建设用地。积极复垦利用废弃地,严格落实被损毁土地的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发放采矿权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复垦费。
20.建立土地利用监测评价制度。建立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执行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建设用地、储备土地、生态用地等各类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符合计划要求。市国土资源局要定期对全市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对照检查和动态监测,并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开展良好、富有成效的镇街,市政府在责任制考核、用地安排等方面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企业在单位面积用地上多产出、多贡献, 亩均用地税收达到相当水平的, 市政府在各类考评中给予奖励。
21.落实土地管理工作责任制。强化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国土、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