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3月18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关于印发《燃气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燃气执法工作,消除燃气执法安全隐患,完善暂扣物品的管理,现将《燃气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1.燃气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2.委托保管合同
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八年三月四日
燃气执法暂扣物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燃气执法工作,规范内部管理,消除燃气执法安全隐患,结合《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物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燃气执法当中依法查扣的物品(含钢瓶、燃气用具、运输工具等),必须妥善存放保管。
第二条 暂扣的燃气用具及运输工具等要按照《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保管,燃气钢瓶必须在当天存放到我市5家燃气储气站内,带气钢瓶委托储气站抽取气体,具体由各大队负责联系,并与燃气储气站签订委托保管合同。
第三条 燃气执法当中暂扣钢瓶等物品,应当场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填写本局统一的《扣没物品移交清单》入库,燃气钢瓶入燃气储气站,其它物品入大队仓库或局仓库。入库移交清单由各大队确定专职人员保管建帐。
第四条 各大队应及时登记移交到燃气储气站的钢瓶数量、种类、抽取的燃气重量,做好入库登记和核对工作,确保准确无误。具体按暂扣物品出入库流程操作。
第五条 大队工作人员不得将暂扣的有气钢瓶随意放气或处置,应妥善保管,仔细检查,及时入库,不得损坏、调换、丢失、变卖和自用,出现问题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处理放行严格按照《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暂扣物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存放逾期未接受处理的,由各大队将暂扣燃气钢瓶数量和燃气储气站抽取的气体重量等库存数每季度一次上报局处罚中心,处罚中心每半年统一上报财政审批后处理一次。
第八条 各大队暂扣燃气钢瓶保管、出入库建帐等燃气执法情况列入局工作责任制考核,由局处罚中心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委托保管合同
甲方(存货方):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乙方(保管方):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方将执法中扣没的燃气钢瓶存于乙方处保管,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乙方应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的场所给甲方存放燃气钢瓶,妥善保管并确保安全。
二、乙方收到甲方工作人员交存的燃气钢瓶后,应将钢瓶中的燃气抽尽,并及时登记钢瓶的数量、种类以及所抽取的燃气量,同时给甲方工作人员出具统一的存储凭证。存储凭证的内容包括钢瓶的数量、种类及内存的燃气量。
三、甲方提取钢瓶时,应给乙方出具出库单为凭证,未出具出库单乙方不予放行。乙方应及时登记提取钢瓶的数量、种类。
四、乙方应建立钢瓶提存帐目,做到帐实相符,并不得损坏、调换、丢失、变卖保管的燃气钢瓶。
五、甲方按规定处置折卖乙方所保管的燃气钢瓶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受让,所抽取的燃气也一并折算。
六、本合同期限一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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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