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08年10月17日
2008年10月17日 来源:SRC-103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我市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设立义乌创意园管理资金,用于创意园的日常管理,并由工商学院专户负责,专款专用,每年度按预算列支,第一年为300万元,以后按年度200万元列支。
第二条 鼓励创意企业入驻义乌创意园设立创意研发机构,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公司设立的创意研发及中介机构,经认定,3年内免费提供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国内外著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大公司及高层次创意人才在园区内创办创意研发机构的,经认定给予其实际投资额5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与我市企业开展的技术合作、成果转化项目,按合作协议与企业实际支付的合作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经认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创意园内企业(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六条 鼓励创意产业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相关专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依据《义乌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06〕138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七条 进驻创意园的创意人才符合义乌市人才引进的按《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义乌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见(试行)》(市委发(〔2008〕30号文件)进行奖励。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