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2008年11月14日 来源:市政府
2008年11月14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金融办等四单位《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义乌实际,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有效配置金融资源,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为加快国际商贸名城建设提供多层次的金融要素支持。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严格监管、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严控制准入标准,明确制定的操作程序,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参照金融企业制度规范运行;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相关部门和试点公司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企业严格在经营许可范围内经营,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小企业和“三农”服务。
二、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
(一)制订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发布公告,接受申请,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
(三)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并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监管资金流向,监测分析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
(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和协调指导工作。
三、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8年7月下旬至9月下旬):制订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发布公告,接受申请。
(二)报批组建阶段(2008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确定发起人,确定参加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对象,开始组建小额贷款公司,上报试点公司申报材料。
(三)试运行阶段(2008年11中旬月至12月下旬):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批准、依法注册登记后,开展小额贷款试运行。
(四)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月以后):认真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各项制度。
四、组织形式和准入标准
(一)我市首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名额为二家。其中一家由符合条件的国资控股企业申请作为主发起人,另外一家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作为主发起人。
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主发起人持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企业法人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申请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企业法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主业突出的本市骨干企业。
1.申请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国资控股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2)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2007年度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以申请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为准);
(3)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以申请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资本损益表为准)。
2.申请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民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
(2)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2007年度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以申请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为准);
(3)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连续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以申请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资本损益表为准)。
(三)小额贷款公司其他股东应为诚信纪录良好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经济组织。其他股东的组成应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以国资控股公司作为主发起人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吸收其他国资控股公司参与组建。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规范,实力雄厚,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度连续盈利(以申请企业向税务部门报送的年度资本损益表为准)且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纪录,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发起人、其它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交纳的资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小额贷款公司机构设立、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的其他条件以及合规经营、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规定按照《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申请材料及审核程序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接受试点工
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审核。申请人经审核列入试点对象后,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
(二)发起人承诺书;
(三)发起人协议书;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五)发起人和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前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八)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分别出具主发起人和各出资人之间、出资人和出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根据申请材料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金融办审核。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向公安部门、银监办、人行报送相关资料。
本意见由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义乌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