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2008年12月27日 来源:市政府
2008年12月27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内需、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1.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夫妻二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至30%。提高住房公积金可贷款比例,职工购买商品住房最高可贷款比例由60%提高到70%。
2.优化土地房产供应结构。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用地投放,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紧凑型住房用地供应,其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开发,优先落实建设资金,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和普通商品房规划选址和配套设施建设,全力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住房需求。
3.支持改善型普通自住房需求。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1.86平方米的家庭,不论其是否利用银行或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可再次享受首套自住房贷款优惠政策。对一户家庭中为年满18周岁且尚未就业子女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的,可以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4.实行个人住房买卖专项补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我市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包括一手房和二手房)的,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按买受方所缴纳的契税收入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全市范围内出售个人普通住房的,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按出售方所需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5.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
6.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后,经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可停止销售,停止销售后未销售的房屋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允许开发企业将已竣工未售出的商品房在初始登记后办理现房抵押登记。
7.放宽建设项目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顺延不超过一年的开工、竣工时间。
8.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视具体出让地块出让价款数额,合理确定分期付款期限和比例。
9.缓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对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确需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10.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政府各职能部门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
11.进一步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责令开发企业退还按照本意见享受的优惠额。
12.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管理,严肃查处提供虚假信息、恶意炒作、误导消费等行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保障房地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3.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建立由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国税、地税、银监、银行等单位参加的房地产市场协调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正常合理的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14.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15.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对我市城市建设、城市发展和房地产发展前景的宣传,客观、公正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同时加强对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以及购房和购房投资风险等知识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后上级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本《意见》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