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9年10月28日 来源:市政府
2009年10月28日 来源:市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做大做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努力把建筑业打造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实现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精神,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主题,充分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推进我市建筑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不断提升我市建筑业的外向拓展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科技进步水平、节能降耗水平和行业管理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到2015年,全市建筑业产业规模进一步壮大,实现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50亿元,年均增长10%以上;全市建筑业上交税收占全市地税收入的10%以上,市外建筑市场施工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20%以上。全市建筑业企业实力进一步增强,培育5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拥有10家以上一级资质企业,行业核心竞争力明显增强。全市建筑业产业结构更加合理,产业素质明显提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继续提升,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普遍提高,行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
三、政策措施
(一)大力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1.支持、引导建筑业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加快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企业规模化、集团化水平。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对一级资质晋升为特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主项资质由二级晋升为一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市政府三年内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通过公开招拍挂,专项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办公、科研等用地问题。同时,积极鼓励、合理引导建筑业企业单建、合建企业总部大厦,帮助企业提升形象,提高发展水平。
3.规范建筑业企业税收征管。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核定应税所得率范围内,结合我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就低核定应税所得率;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所分包的业务,其营业税由总承包企业按建筑业税率代扣代缴,避免重复征税。
4.加大对建筑业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在贷款和出具担保保函等方面,提供更多产品,为建筑业企业提供方便。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优、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业企业加大授信额度,简化审批程序,优化结算服务。
5.鼓励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国家级优质工程银奖”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6.支持建筑企业加强科技研发。建筑业企业建立研发(技术)中心,并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的,在认定当年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研发中心和技术中心不重复计奖。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及省级工法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二)积极推动建筑业“走出去”发展。
支持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境外市场。对建筑业企业在市外承揽的建设项目且企业所得税回注册地缴纳的,按该项目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分成给镇街用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建筑业企业开拓市外、境外建筑市场施工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在市外、境外承建地方标志性建筑或造价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各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支持帮助。
(三)积极有效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1.修订完善《义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创新、改进招投标方式,查处、整治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串标、围标、抬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建筑企业合理报价,努力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竞争秩序。
2.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缴纳制度。工程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由缴纳单位自行选择,包括采用额度相等的银行保函或现金形式。业主或其他单位不得强制。
3.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增强合同履约主体的责任,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防止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
4.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建设,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建立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四)努力强化人才支撑。
建立建筑业专门人才库,引进一批建筑业高层次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符合我市高级人才引进标准的,享受我市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建立建筑业企业人才培训基金,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使用,税前列支,专款专用。
(五)不断优化服务环境。
1.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和指导。建设、国土、财政、发改、人事、劳动、工商、外经贸、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提供良好服务,帮助企业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利用各种机会为建筑业企业开拓省外、境外市场创造条件,搭建平台。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了解掌握辖内建筑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2.本意见规定的企业奖励、补助资金政策的兑现由建设局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拨付。其中,同一企业的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企业当年度有以下情形的:(1)安全生产不达标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在招投标过程中串标、围标、抬标被查处的;(3)涉及偷税、行贿等违法违规、犯罪行为受到查处的;(4)有其他弄虚作假、欺骗瞒报行为,影响恶劣的;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二○○九年九月十二日
# 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