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3月19日 来源:市委办〔2010〕36号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综合治理合力,推进我市人口计生工作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进一步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通过全市上下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成绩。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依法行政的推进,人口计生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各地、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考虑,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齐抓共管,进一步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机制。
1.完善户口迁移交验计生证明机制。为堵塞利用户口迁移逃避计生管理漏洞,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对办理户口外迁手续(包括迁往市外、本市范围内迁移和小城镇农转非)的18-49周岁育龄妇女,应提供迁出地所在镇街计生办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对18-49周岁育龄妇女从本市迁出后又从外地迁回的,应提供迁出地县级计生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交由计生局审定。如本市迁出期间(非常规原因迁出的应与计生局签订相关协议)违法生育的,应满10周年后方可迁入。新生儿申报户口的,应先经镇街计生办或计生局备案。公安部门每月一次向计生部门通报有关户口迁移人员情况。
2.完善《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开具和发放机制。建立《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开具发放综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凭证接生制度。如生育期间产妇能提供准生证明的,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发放出生婴儿医学证明;如无法提供准生证明的,因特殊原因接生后,开具的出生证明应交由计生局备案后统一发放。对市内各医疗卫生单位擅自开具和发放的责任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3.完善出生性别比综合整治机制。计生、卫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性别比整治工作,严厉打击“两非”(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引产)行为。严禁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擅自引产,如有违反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责任医师行政处分,直至注销职业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医疗单位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卫生、药监等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医疗卫生单位和药品药械销售单位要规范经营、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两禁”警示牌,公布有奖举报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和举报。
4.完善单位停职挂靠、下岗失业等人员计生管理机制。凡夫妻双方有一方在财政拨款单位供职的(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工作一方所在单位有义务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对单位停职挂靠的育龄妇女,应纳入本单位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单位有义务通知其参加一年两次的“三查”活动;对因转制或辞职、辞退、除名的育龄人员,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应同时书面报送所在地镇街计生办备案,防止出现育龄人员失管。人民银行要将违法生育者纳入诚信系统,强化金融手段制约。
三、奖惩结合,进一步调动各方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
1.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各镇街要认真把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关,规范使用自由裁量权,依法做好征收工作。要加大对镇街社会抚养费征收率和清欠率的考核力度。法院、综合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帮助镇街依法做好违法生育对象的调查、取证等工作。法院要尽量简化程序,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依法强制执行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人口计生委等11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对违法生育对象到外地缴纳社会抚养费时未与我市计生局正式协商或低于我市征收标准的,应按我市标准征收或补征。
加大社会抚养费清欠征收考核力度。凡2010年度镇街社会抚养费征收率达到市考核指标的,其2009年以前应征未征部分按实际征收额的50%予以补助;没有完成市考核指标的,其2009年以前应征未征部分按实际征收额的30%予以补助。补助的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补充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工作经费。
2.切实落实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责任。健全完善村级人口计生工作责任机制,将人口计生工作与村两委班子年终奖金挂钩,对没有完成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扣除其计生考核全部分数,并对计划生育后进村,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村两委班子成员和集体的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将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政策激励机制挂钩,对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村,取消村庄整治示范村评比资格;达标或优秀的村可优先安排旧村改造用地指标,优先安排村庄整治提升和示范项目;对上年度无计划外出生的村,村内60周岁以上的计生协会会员分别给予10-30元/月的奖励(所在村满一年无计划外出生的奖励10元/月·人,连续二年无计划外出生的奖励20元/月·人,连续三年以上则奖励30元/月·人),其中,本人及子女有计划外生育的不予奖励。属独生子女户的,与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80元/月一并发给。完善村规民约内容,或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强化村民自治,明确权利和义务,加大制约处罚力度,在违法生育子女14周岁前夫妻双方不得享受村居(社区)集体的一切经济和福利待遇。
3.加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再生育的处理力度。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再生育的,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时收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费、放弃二胎生育政府奖励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并按市场评估价收回已享受的因独生子女增计宅基地面积(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中应予以明确)和异地奔小康政策等在内的一切奖励和优惠待遇。对违法生育的,再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4.严格违法生育户的商位使用权处置。义乌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国资控股公司,要在商位使用权合同、协议中明确违法生育惩罚处理条款,对违法生育的即视为违反合同、协议。商位使用权人经计生部门确认违法生育的,由义乌小商品城恒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国资控股公司根据合同、协议规定收回商位使用权。国资部门要加强督促管理。
四、加强领导,进一步提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水平。
各镇、街道要把人口计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部署重要工作任务,落实有效工作措施。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担负起综合治理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责任。要加大集中整治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不定期开展人口计生整治专项行动。要整合资源,攻艰克难,提高整体工作水平。市计生指导服务站和各大医院要积极推行并实施好安全可靠的计生手术。健全完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人口计生工作“一票否决”制不动摇,在干部使用和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严格执行好“一票否决”的政策规定。加强人口计生工作考核,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全员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开展不力、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进行处理。注重计生队伍建设,完善管理机制,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学习培训,切实提高新时期计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探索建立村级计生服务员“镇聘、村用、市备案”制度,通过公开招考招聘,选好配强村级计生工作队伍。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