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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0年04月19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0年04月19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0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放宽准入条件。对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高校毕业生,自注册登记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高校毕业生初创企业,市工商部门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适当降低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二)创业补贴。高校毕业生在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电影、电视、广播、出版、文学艺术创作行业首次创业(主营),依法纳税、稳定经营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1.2万元。在其他领域首次创业、依法纳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3000元。
  (三)小额担保贷款。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5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按每一名合伙者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自主创业的,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年。按期还款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延长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具体实施办法由人民银行会同财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税收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注册起2年内,吸纳生活困难家庭(指零就业家庭和城乡低保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合同期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
  (六)创业平台建设。
  1.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城乡各类园区、闲置土地或厂房、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综合运用收费、场租等优惠政策,并提供项目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予以扶持,提高创业成功率。
  2.经有关部门许可,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情况下,划定部分区域允许初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特定时段内设摊经营,为其创业提供实践机会,培育创业理念,激发创业激情,提升创业能力。
  3.鼓励高校毕业生进入浙江大学义乌创业育成中心、义乌创意园、科研院校义乌虚拟研究院、中国旅游商品研发中心、义乌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科研机构创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会展补助。
  1.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在本市组织原创的展览项目和参加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重要展览项目,按照《义乌市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09〕104号)给予补助。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参加境外展(博)览会的,经向市外经贸局提前备案,每个展位最高奖励2万元;实际支付每个展位费低于2万元的,按实奖励,每届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专利补助。对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义乌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06〕138号)给予专利补助。
  (九)粮食生产补贴。对种植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在粮食种植大户或农业企业(粮食种植面积满200亩可配1名)签订一年以上服务合同的,在工作期间,市政府给予每月1000元的特殊补贴。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一)充分发挥我市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骨干企业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自2010年起2年内,对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核准后,可享受以下补助政策:
  1.对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数10人以上的企业,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2.对接收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3.对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创办企业吸纳其他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促进就业补助;
  4.对当年新招聘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招聘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期1年,按期还款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延长期不贴息)。 
  (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新进人员除特殊岗位外,均应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
  三、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服务领域就业
  (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任职。按照义乌市《关于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6〕159号)文件精神,围绕“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目标,扎实做好选聘工作。对选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考中按有关规定给予政策优惠。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和卫生工作。积极引导专业对口、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农村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根据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岗位需求情况,进一步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和卫生工作力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已经在农村和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凡有编制空缺的事业单位,除特殊岗位外,均应优先招聘高校毕业生。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稳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积极组织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基地开展为期6个月至1年的见习活动。见习单位发给见习高校毕业生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市财政按见习人数给予见习基地每人每月500元(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每人每月10元)的补贴。
  (二)开展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1.创业培训。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和水平。高校毕业生参加经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凭培训发票据实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据实申领一次性培训补贴,补贴最高标准为:高级技师2000元、技师1500元、高级工1000元、中级工600元、初级工300元,并免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
  进一步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公共服务。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开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及时提供政策咨询、求职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就业推荐和人事关系代理等“一条龙”服务。相关部门要深入校园开展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形势,熟悉就业政策,调整就业预期,实现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和基层就业。
  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面向各类用人单位,征集高校毕业生岗位需求,通过公益性招聘、网络招聘、专场招聘等方式,发布岗位需求信息,开展对接交流活动。积极鼓励各类就业服务组织推介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免费成功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人才)中介机构和农村(社区)等单位,按照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100元/人、其他高校毕业生5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积极实施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实施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对登记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纳入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免费提供就业推荐、人事档案管理、人事关系代理等服务,并组织其优先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安置等活动。灵活就业的生活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月收入达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审核和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认定,可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七、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长期任务和系统工程。市政府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通过市场机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政策引导,积极采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具体措施。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措施,筹措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其他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大力宣传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典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就业的典型以及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优质服务的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八、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毕业2年内在本市创(就)业的本市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 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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