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荣誉市民评选暂行办法
2010年05月20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2010年05月20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表彰和鼓励对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和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授予、撤销荣誉市民称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本人同意,可由有关单位或社会组织推荐参选义乌市荣誉市民。
(一)在义乌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信誉良好,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义乌市场繁荣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推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拓宽交流与合作领域,为打造国际商贸名城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为我市引进重大项目、重要人才、大项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等,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对发展我市科技、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和谐社会建设贡献突出的;
(五)为我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对我市慈善捐助等公益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四条 评选荣誉市民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各镇(街道)、有关部门、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等,可根据荣誉市民参选条件,在征得参选对象本人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对象属外国友人、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向市外侨办申报;属台湾同胞的,向市台办申报;属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士的,向市民政局申报。
(二)初审: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由市外侨办汇总、复核后,提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依照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荣誉市民评审工作原则上于每年10月份举行,一年一次。
(四)表彰:获荣誉市民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授予“义乌市荣誉市民”称号,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第五条 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由人大办、市府办、政协办、外侨办、台办、民政局、外经贸局、工商局、公安局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日常工作由市外侨办承担。荣誉市民评选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六条 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七条 荣誉市民身份有效期3年,贡献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终身荣誉市民称号。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由市政府予以公告:
(一)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影响恶劣的;
(三)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长期与我市失去联系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八条 获得义乌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有关人士,在本市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荣誉市民可应邀旁听人大、政协、政府相关会议;
(二)荣誉市民可应邀出席我市举办的“中国义乌国际小商品博览会”等重大展会及相关节庆活动,享受贵宾礼遇和优惠的参展政策;
(三)荣誉市民乘坐义乌机场出港航班时,可享受使用贵宾候机室、绿色通道等通行便利;
(四)荣誉市民办理签证时给予绿色通道等便利。
第九条 外侨办应当做好荣誉市民的档案管理,保持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并对荣誉市民有关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外侨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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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