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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2010年08月11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08月11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规定,现就开展农村“空心村”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和实施范围

(一)目标要求。“空心村”改造是村庄整治的深化和提升,通过拆除村内连片危旧房,充分挖掘农村内部潜力,有利于整合盘活宅基地,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畅通村内道路,消除安全隐患,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居住品位。

(二)实施范围。全市除实施全拆全建、整体搬迁和“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以外的村庄。

二、实施程序

(一)制定细则

采用“空心村”改造的村庄,村级组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实施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批复,并报市农房办、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备案。

(二)编制规划

1.实施“空心村”改造的村庄,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保留建筑、新建建筑、规划改造建筑在风格和形式上的协调统一,编制规划既要适度超前,又要具有可操作性。

2.根据各村实际,“空心村”改造村可整体一次性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也可对拆迁、安置及保留区块局部规划建设。

3.“空心村”改造规划由所在镇街审批。

(三)农村危旧房拆除程序

1.申请。村级组织根据“空心村”改造规划向镇街提出村内连片危旧房拆除申请。

2.审核。镇街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拆除的危旧房进行勘察、拍照、造册;未登记发证的危旧房应先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3.签约。村级组织依据镇街的批复与农户签订危旧房拆除协议。

4.注销。村级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登记机关注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5.发证。危旧房已拆除的,由镇街向农户发放《未安置证明》。

(四)用地安置

对已建新房占地面积符合或超过义政发〔200984号文件户型安置标准的,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必须拆除原有的危旧房。对已建新房占地面积不足户型安置标准的,原有的危旧房必须拆除,不足面积可先确权认定,也可在多层、高层公寓中予以水平套房安置。对农村住房困难家庭,允许拆除旧房后异地安置或在村余旧房中调剂解决。安置形式可分为货币安置、户型安置、水平安置、集中安置四种类型。

货币安置。危旧房拆除后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的农户,可采用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安置。

──户型安置。有土地安置条件的村,按“一户一宅”的原则,可采用大、中、小的户型标准进行安置。

──水平安置。根据本村实际,按拆除危旧房的占地面积,折算一定比例予以水平套房安置,总量控制在义政发〔200984号文件规定标准内。

──集中安置。在镇街单独选址,规划安置小区,以“宅基地换城镇住房”的方式集中水平套房安置.

三、资金补助

(一)拆除合法危旧房且自愿放弃宅基地安置的农户,可按建筑占地面积予以1000/平方米的资金补助。

(二)已由镇街发放《未安置证明》的农户,当年度内未安置宅基地的,可按建筑占地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平方米的过渡安置费。当年度内已安置宅基地的农户不再享受。

(三)对累计拆除合法危旧房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的村级组织,可按拆除合法危旧房占地面积予以100/平方米的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用于村内公共设施建设。

(四)补助资金在新农村建设资金中列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落实责任。农村内部存在的大量危旧房、闲置房,严重影响了村庄整治建设的品质提升,严重制约了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居住环境的要求。拆除农村危旧房,实施“空心村”改造,是一项突破性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相对较多,各镇街要下大决心、化大力气,保障这项工作形成足够声势、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实施“空心村”改造拆除农村危旧房工作,必须广泛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推动作用,把基层组织和农户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条件成熟的村先行试点。要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介绍一些好做法和好经验,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加强督促,保障进度。为确保“空心村”改造拆除农村危旧房工作顺利推进,由市农办会同国土、建设等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协调、指导。根据各镇街实际,每年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列入新农村建设单项竞赛奖,年底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二○一○年八月六日


# 关于开展农村“空心村”改造的实施意见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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