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办法(试行)
2010年09月19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09月19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了稳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我市的顺利实施,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根据《关于下发浙江省基本药物制度首批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29号)、《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78号)、《义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市委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镇街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人、财、物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 政府补助原则
(一)明确政府责任,落实财政补助。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投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有效减轻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费用负担。
(二)严格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基层医疗机构的功能、建设规模、设备和人员配备标准。
(三)以投入促改革,建立规范科学合理的运行机制。以政府投入推进包括取消药品加成、人事制度、绩效工资制度等各个方面的改革,完善医药卫生各领域各环节管理体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等各项体制机制,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保护和调动基层单位和人员的服务积极性,对成本效率优化显著的基层医疗单位进行鼓励性补偿。
(四)政府补助对不同的收支项目,按照不同方式核定。对经常性收支按照“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原则核定补助;对建设发展支出按照“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原则核定补助。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
(一)经常性收入核定。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服务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
1.医疗收入:在上年医疗收入基础上,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限制药品使用范围、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等因素合理核定。
2.公共卫生服务收入: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政府交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
3.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合理用药数量等因素核定。
4.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非经营性收入,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3年平均水平扣除非持续性收入等因素核定。
(二)经常性支出核定。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支出、业务支出、公用支出和其他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在职人员工资支出、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支出等。在职人员工资支出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在职在编人数核定;在职职工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单位缴费支出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缴费比例确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支出按照离退休人员的工资和缴费比例确定;经编办、财政、卫生部门核准的临时聘用人员经费按照政府批准的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在岗在编人数核定。
2.业务支出包括医疗支出、公共卫生支出和药品支出。医疗支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一年度单位物耗成本,及本年度预测医疗收入进行核定;公共卫生支出根据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质量和物耗成本等因素核定;药品支出根据药品收入加上合理的药品损耗等因素核定。
3.公用支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所需支出,根据前3年合理支出的平均水平和业务增长,并充分考虑其它刚性增长因素核定。
4.其他支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3年平均水平的基础上合理核定。
第五条 财政部门对基层单位的经常性收支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核定后,其收支相抵后收不抵支的差额,由财政补助,纳入预算,足额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总量控制的差额补助总额采取“基数加增长”的办法确定。除人员经费支出外,差额补助总额一经确定,近年原则上不予调整。实际执行中,如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大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大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加预算,由其自行消化;如基层单位经常性收支差额小于财政核定差额补助总额的,小于部分财政不予追减预算,相应资金主要用于基层单位的事业发展支出。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发展支出包括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等专项支出。其中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支出,由财政专项安排,实行专款专用。
(一)市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合理、必需、节约”、“统筹财力、优化结构、资源共享”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整合现有财政卫生专项,挖掘单位自有资金潜力,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财政存量和增量资金。
(二)每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发展建设需要编制年初预算,经卫生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财政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建设发展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确保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发展的正常需要。
(三)建设发展项目计划所需财政安排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定后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基层单位包干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超支不补、节余留用。项目包干财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建设或工作进度和财政支付制度规定,按期拨付。项目完成后,由财政部门组织绩效考评。考评结论作为财政部门是否安排、如何安排同类项目或其他相关项目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基本医疗服务人员、绩效工资等进行分类考核,综合补助。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算、按月预拨、年底结算的方式进行补助。
(一)为满足基层单位药品采购资金周转和正常运行支出的合理需要,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全年补助基数,对补助资金按月预拨,年终结算。通过按月预拨财政补助资金的占70%,剩余的30%经卫生局、财政局考核后进行结算。
(二)卫生部门应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门诊人次、住院床日、床位使用率、门诊人均诊疗费用、住院均次费用、药占比、群众满意度、职工人均业务工作量、每单位工作量物耗成本等项目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年终时会同财政部门进行考核。
(三)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分配总额、班子薪酬、日常收支以及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的监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并按照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第八条 基层单位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计提修购基金,并按照本办法建设发展项目支出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日常维护修缮等支出。
第九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一)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基层单位的财务收支全面审计核实。委托费用由财政部门专项支付。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合理合规使用各项资金,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单位绩效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成立医疗机构财务核算中心,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进行统一核算,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卫生部门依据国家、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牵头对基层医疗机构实施绩效考核,并将结果作为对基层医疗机构补助的主要依据。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切实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激励制度。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医疗卫生任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我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之日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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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