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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04月02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04月02日  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质量强市发展战略,引导、激励广大企业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义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是义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包括制造业、农业、建筑业、服务业等。
  第三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遵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四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成立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评审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评审委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设在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质监局局长兼任。
  第六条  评审委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义乌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批准义乌市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
  (二)制定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三)建立评审员库,按评审需要,组建若干评审组;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审委报告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组由5名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评审组长同时具备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行5年以上;
  (二)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产品消费等方面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质量基础工作扎实,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
  (四)在推进科技进步、实施标准化和品牌化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资源节约和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近三年在市级及市级以上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较大的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十一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总评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结合评定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获得义乌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所有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发放通知。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义乌市政府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填写《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材料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后确定的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审查表决。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审委。经评审委审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初选公示。评审委在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15天。对公示以后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审委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评审委审查后,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批准。批准后名单通过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奖励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60万元。
  第二十三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财政列入质监局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部门要参与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二十五条  申报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的,由评审委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六条  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由评审委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参与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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