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01月28日 来源:义乌政府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促进我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政策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应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共同承担,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财政、农业、公安及各镇(街道)负责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对象、时间
第四条 参保范围:本市范围内因城市拓展、道路网络、市场建设、工业园区开发等征用土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2亩的村(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五条 参保对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列入土地承包时纯农户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现役义务兵、各类在校学生(研究生、博士生除外)、返回原籍的归正人员。
下列人员不再列入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对象:
(一)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二)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六条 2008年1月1日后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应以村民小组以上组织(自然村、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参保单位,按征地时间同步参保。2007年12月31日前被征地的农村居民允许以家庭户为单位,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办理参保。
第三章 缴费标准和参保登记
第七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缴费标准为6000元。以后缴费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镇(街道)负责筹集并上缴“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凡符合条件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村(村民小组)或集体经济组织,凭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情况说明书(说明书要写明被征地情况和耕地情况)、《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花名册》、参保人员户籍证明原件, 经所在镇(街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审核同意,送市社保处复核后予以登记办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后,由市社保处发给《劳动保障卡》,并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一个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有其监护人签字。
第四章 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由下列两部分组成:
(一)个人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个人帐户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记帐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无特殊情况不得提前退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出国(境)定居或户籍移出义乌市区域外的;
(三)义务兵提干的;
(四)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
第五章 养老待遇
第十四条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办理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以后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适时调整。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为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金标准减去个人帐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由市社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对死亡后隐瞒不报、冒领养老保险金的,按规定如数收缴并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期间被判刑或劳教的,在服刑或劳教期间不再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刑满或劳教期满后,养老保险金按判刑或劳教前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发放。
第六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市社保处负责征缴和管理,负责编制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预算情况,按照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准确的核算。每季向财政部门提供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及基金收支情况。
市财政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专户核算工作;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的安排;负责审核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收入的5%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基础养老金在征地调节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建立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市监察、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公安、农业等部门和镇(街道)、经办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委员会每年听取一次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和经办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和预算、决算编制情况以及审计情况的汇报,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七章 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年满45周岁(含)、女年满40周岁(含)以上,允许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
参保缴费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当月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第二十五条 一次性缴费标准为66000元(原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退还)。年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超过1个月,缴费金额减少100元。以后缴费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缴费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为缴费总额的40%,其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缴费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享受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按照义政办发〔2007〕104号《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文件规定执行,最低养老金标准目前暂定为623元/月,以后随缴费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缴费人员个人帐户划入标准为缴费总额的40%,其管理办法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
第二十九条 一次性缴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亲属应携带火化发票、死亡证明、领取人和死亡人关系证明、领取人身份证原件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手续,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
第三十条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供养人员保养费等待遇的各类人员参加一次性缴费的,从享受待遇之月起,不再同时享受原有待遇。
第三十一条 既参加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又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一次性缴费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的金额允许抵扣。
根据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规定已办理“前补”缴费手续的人员不列入一次性缴费范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暂行办法》、义政办〔2005〕148号抄告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 义乌市被征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