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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


2010年07月08日  来源:义教党委〔2010〕13号
  2010年07月08日  来源:义教党委〔2010〕1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教师素质,树立我市新时期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浙江省公民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师德建设的内容、要求、途径、办法等,推动我市师德建设更加贴近实际、贴近教师、贴近学生,使师德建设更加具体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我市师德建设的成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本市教育系统所有教职员工。

 

第二章                  内容和要求

 

第四条  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荣辱观,积极主动地学习政治理论,努力提升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五条  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言论和思想,不参加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与活动。

第六条  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远离邪教,远离黄、赌、毒,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

第七条  注重言传身教,以身作则。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以无私的敬业精神、负责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高尚的道德情操为学生树立楷模。

第八条  关爱每一名学生,关心每一名学生的成长进步,以真情、真心、真诚教育和影响学生,努力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成为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注重教育教学方法,实行因材施教,不以简单、冷漠、粗暴的态度对待学生。不侮辱、讥讽、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业有困难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爱,以正确合适的方式引导学困生进步。

第九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努力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坚决抵制各种有害文化和腐朽生活方式对学生的侵蚀和影响。结合教育教学工作,深入了解学生思想、生活和学习情况,主动热情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学科教学规范”。充分备课,认真讲课,热情答疑,及时反思,按时改作,力求“轻负担高质量”。不以牺牲学生身心健康为代价的加班加点和“题海”战术来提高学业成绩,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第十一条  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探索教育教学规律,实现专业自主发展。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努力形成自身教学特色。

第十二条  保持严谨的治学精神和科学态度,积极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恪守学术道德,发扬优良学风,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创作及科研成果。

第十三条  增强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注意维护集体利益和形象。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与同事的关系。业务上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协作;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

第十五条  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不参与经商、办厂、炒股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尊重家长,主动与家长联系沟通,虚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家长的配合和支持。

第十七条  淡泊名利,志存高远,廉洁从教,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禁止带生,不从事有偿家教,不参与违规办班,不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向学生推销、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不以教谋私,不向学生索取财物,不收受家长的礼金、礼券和礼品。

第十八条  生活方式健康,仪表端庄大方,衣饰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参与有损教师形象的活动,不出入有损教师形象的场所。注重锻炼身体,保持良好心态。校园内不打牌、搓麻将。

第三章  途径和方法

 

第十九条  市教育局成立以局党委书记(或局长)为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教育工会主席、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义乌市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相关政策的制定、检查、督导工作。各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党政工等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参加的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师德建设制度,多渠道多层次开展各种形式的师德教育。学校要教育广大教职工“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教育广大教职工遵守社会公德,弘扬家庭美德,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纯洁教师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师德建设的任务。要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在师德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引领作用;要把师德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要制定具体可行的师德教育方案;要加强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学校行政领导的监督;要对学校工会、团队等组织开展师德建设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要把师德作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要自觉地把行政工作置身于党组织、工会和广大教职工的民主监督之中,要及时进行政务、校务、财务公开——特别是物品采购、招工招生、教职工聘用、绩效工资分配等的公开,做到“阳光行政”。要科学制定师德建设实施方案,冷静分析学校师德现状,及时排查师德问题,适时采取有效对策,不断提高教职工师德修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要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教师自我教育的功能。不断创新师德教育载体,在教职工中开展“自重、自省、自律”教育,将提升师德转化为教职工的自觉行动;要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激发广大教职工投身教育,为教育事业建功立业的热情;要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职能,把学校民主建设引向深入。

第二十四条  深入开展师德群体创优工作,大力宣传、表彰、奖励师德优良集体和师德标兵。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师德个人档案,定期对教师师德状况作动态分析,创新师德建设的载体、途径和方法。

第二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师德承诺制度,设立师德监督电话和信箱,聘请行风监督员,接受学生和家长的投诉,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师德评价机制,采用教师自评互评、学校评、家长评和学生评相结合的办法,把评价结果运用于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评优评先、聘用晋级等工作中。

第二十八条  把师德建设成效列入学校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制订师德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师德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本单位每年度师德建设的重点与要求,制订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奖惩办法。

第四章   

 

第三十条 对师德优良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与物质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教育局对学校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师德创优先进集体的;

(二)经市教育局认定,在师德建设方面有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

第三十二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校或教育局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义乌市及以上师德标兵的;

(二)得到广大师生及社会一致好评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

(四)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成为楷模的;

(五)其他需要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对学校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予以惩戒:

(一)学校师德建设制度不健全,学校党政领导在师德建设上领导不力,组织管理不严的。

(二)学校查处教师带生、违规办班不力,一年内,学校被教育局查实有二例以上教师带生、办班等违规行为的。

(三)所在学校教师风气差,师德问题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由学校或教育局予以惩戒:

(一)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学校安排的工作或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工作中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带生、从事有偿家教、违规办班,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向家长索要礼物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

(三)歧视后进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影响学生身心发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能正确处理与异性学生、教师的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向学生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不良言行和思想的;

(六)工作时间参与经商、办厂、炒股等和教育教学无关活动的;

(七)参与黄、赌、毒、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和打架斗殴的;

(八)在考试、职评、成果评审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师德问题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的惩戒方式:降低年度考核等次、摘牌、撤销荣誉、通报批评等。

第三十六条 对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的惩戒方式: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行政处分等。

第三十七条 对教师个人的惩戒方式:撤销荣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高职低聘、限期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解除聘用合同等。

第三十八条 教育局定期对学校师德建设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师德建设不作为、师德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义教党委〔2006〕8号《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 义乌市师德建设实施办法    {最后编辑时间:201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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