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义乌市上一年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四倍征收(态度较好,主动缴纳的可适当降低标准);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的,按照零点伍倍征收;
4、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内,仍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伍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
计划生育部门、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予以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扶抚养费。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
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