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工作、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效能监察联系方式:12388 0579-85523289 Fax 85523752地址:义乌市县前街21号行政一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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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纪委办公室(联系电话:85523289,85410011,85410693,85410587 )
负责综合全市纪检监察工作情况;组织起草工作总结、报告、文件(包括为市委、市政府代拟的有关重要文稿)和领导讲话;编发信息、简报和市纪委、市监察局大事记;承担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情况的统计及综合、分析等工作;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常委会、全委会及有关会议的会务工作;处理、督办上级和本委、局领导交办的事项;管理机关财务和行政事务以及对外接待等工作;协调机关各室有关工作;车辆、装备物资的调配管理;负责委、局机关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协同市委组织部考察、审核镇(街道)、市直属单位纪委组成成员和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教育调研室(联系电话:85410693)
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政策和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为常委会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协助有关室起草委局领导讲话;负责规划制定、组织起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相关文件;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部署,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政纪教育;负责党风廉政电化教育工作;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执法监察室(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联系电话:85523712)
负责监察检查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的情况,组织开展全市性或重要的执法监察活动和效能监察活动,查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行为;组织开展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督促、检查、指导全市行风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抓好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的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室(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85410665)
负责综合分析全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专项治理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来信来访室(市政府行政监察举报中心、市经济发展投诉中心)(联系电话:85522198,85523685)
负责处理群众、团体、单位的举报、投诉事项,受理涉及党风党纪政风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申诉,批转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承办的控告案件和其他重要的信访问题;指导、督促、催办信访案件,开展信访监察;办理一些时间紧急、情节单一的案件和报复举报人的案件;核查信访问题,提供案件线索,疏导上访群众;综合反映带普通性和倾向性的、重要的信访信息;协调指导全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业务工作;负责受理对损害企业利益、影响义乌投资环境的行为的投诉;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有关单位处理投诉中反映的问题;联合新闻媒体,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拖延办理和逾期不办等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综合分析我市经济发展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定期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经济发展环境(涉企)投诉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投诉受理情况。纪检监察室(联系电话:85265221,85410582)
检查全市各镇(街道)、党组织和部门的党员、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责查处党员、党政组织、监察对象违法违纪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有关案件查处的协调工作;指导、督促、协助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组织的办案工作。案件审理室(联系电话:85523649)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85410696
干部室 85523011
效能监察室 85279535 85410667
负责审查处理市纪委、市监察局立案检查和下级党组织或纪委呈报案件及征求意见案件;受理司法机关移送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受理党员、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负责申诉案件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指导全市纪检监察案件的审理、复审、协审等工作。
(一)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的情况;负责部署、监督、检查、指导全市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
(二)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和市政府、政府各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控告和监察对象的申诉。
(四)负责制定廉政建设和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五)对行政监察工作进行理论研究。
(六)承办上级监察局和市政府委托和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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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编辑时间:2014-03-07}